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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故事】业主故意拖欠物业费冠领代理物业公司维权胜诉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4-19  观看: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某小区,环境优美、交通便利,住户很多。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十分尽职尽责,秉承着以平常心做不平凡事,不怕脏不怕累的服务精神,赢得了很多业主的支持和赞美!小区共计建筑物1幢2座,包括住宅用房和商业用房共计235户,目前该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因物业费的收取标准过低,无法弥补物业公司不断上涨的人工、设备、材料等管理成本,经营压力过大。为了提供更好的服务,物业公司与业主协商对管理服务费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绝大部分业主都表示理解支持。
  但是,位于该楼A座的北京某置业公司并不配合。在一直享受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同时,无故常年拖欠费用。为此,物业公司曾提起过诉讼,法院也判决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关系,置业公司需向物业公司支付拖欠费用。然而上述判决生效后,置业公司仍拖欠费用。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未果,决定依法维权,并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张培培律师、刘东晓律师代理此案。近日,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置业公司向原告物业公司支付拖欠费用。
  置业公司在法庭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还表示曾经与原告进行过协商,认为不应该提高物业费及车位费的收费标准。而且目前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在没有成立业委会的阶段,被告作为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该由被告指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来管理小区的物业。但是原告却占据物业,不仅不提供相应的服务,也不退出物业管理,甚至擅自提高物业费和车位费的收费标准,多次给被告的办公场所造成各种损失。而且由于物业公司对于设备设施失于管理,使被告非常宝贵的档案资料由于污水管、自来水管全都损毁了。鉴于这个情况就无法提供相应的档案资料。而且被告所处的位置是在二层,并不是底商,是办公性质的房屋。而且被告有自己的保安,自己的保洁,原告物业在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情况下,是没有资格来管理小区物业的,而被告作为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公司应该由被告来指定。因此,不同意原告继续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
  针对被告的抗辩,冠领律师认为:
  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原告继续为被告提供物业和车位管理服务,双方之间形成事实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了服务,被告应当支付物业服务费和车位服务费。
  第二,原告主张的物业服务费及车位服务费调整问题,合法有据。原告与部分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绝大部分业主都按时缴纳了物业管理费,只有被告迟迟拖延不缴费。
  第三,原告与部分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并未约定办公房屋的物业费标准,虽然涉案房屋产权证所载的用途为办公,但是在现有条件下,被告仍应按照原有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基于同样的理由,被告也应按照原有的标准支付车位服务费。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冷水费、电费给原告。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后,要积极履行交费义务,不能任性而为。需要提醒的是,无正当理由拖欠物业费的业主,不仅需要交纳违约金,而且还可能被纳入“老赖”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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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刘力珮
类型: B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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