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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4-22  观看:
  对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拆迁决定公告之日被拆迁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拆迁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拆迁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拆迁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拆迁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房屋拆迁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拆迁人计算、结清被拆迁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拆迁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因拆迁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拆迁部门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拆迁部门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对因拆迁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拆迁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房屋拆迁部门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实施房屋拆迁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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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 冯 昱
编辑:赵森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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