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买卖纠纷律师事务所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4-27 观看:
买房是件大事,时常有人在买房过程中发生房屋买卖纠纷。有双方会选择会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但是,如果房屋买卖纠纷涉及的金额或者损失很大的话,一般会选择通过法院来解决。下面我们来看看这则房屋买卖纠纷。
2014年2月10日,小王(化名)将位于xx市xx区××道××号××号××幢××号门面(面积23.29平方米)的房产证等交与小张(化名),并将该门面交付小张作为库房使用。2014年2月24日,小张、小王在房管局交易中心签订《xx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小王将该门面以60000元的价格出让给小张。当日,小张一次性付清房款,并向税务部门缴纳契税。因等候人员过多,小张、小王当日未完成过户手续。之后,因小王外出,导致案涉房屋至今未过户至小张名下。小张认为是未过户导致双方产生了房屋买卖纠纷,于是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小王提交书面意见辩称,2014年2月10日,小王与小张的父亲达成口头协议,将其所有的位于xx市xx区××道××号××号××幢××号门面出售给小张。当天,小张收到小张父亲支付的60000元并出具收条后将该门面的土地证、房产证、钥匙交付小张。2014年2月24日,小张、小王在xx区房管局交易中心补签书面合同,并填写登记申请、缴纳契税。因等候人员过多,小张、小王当日未完成过户手续。又因小王常年在外、手机号码更换等原因,双方至今未完成过户手续。小王并非恶意毁约,本想早早就办理完过户手续,未过户系出于客观原因,才会导致这次的房屋买卖纠纷。因此,对小张的起诉并无异议,对因为房屋买卖纠纷引起的这场官司,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认为,该《xx市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系小张、小王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判决确认小张与小王于2014年2月24日签订的《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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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 冯 昱
编辑:赵森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