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打官司案例律所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4-28 观看:
李小琴与王小强婚后于2005年3月13日生育儿子小宝。两边因爱情不和于2012年2月12日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好儿子由李小琴抚育。
离婚后,王小强将儿子托付给爷爷奶奶抚育而居住于外地。李小琴探望孩子时发现孩子营养不良,遂要求王小强亲身照料孩子但其未允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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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琴于2011年7月27日将孩子接到自己身边抚育照料,对孩子日子不遗余力,孩子身体渐渐好起来。李小琴以为,王小强无力照料抚育儿子,对儿子生长晦气,且儿子现实已经由原告抚育四年,随原告日子较利。洽谈改变孩子的抚育权未果,李小琴遂于2015年请求法院判定儿子小宝由原告抚育。
离婚协议中虽约好婚生子小宝由被告抚育,但原告离婚后不久就将小宝带在身边亲身抚育至今。现被告的父亲虽表明愿意且要求帮忙被告抚育孙子,但被告常年在外务工,不能亲身照料儿子的日子和学习,祖爸爸妈妈的帮忙照料并不优于爸爸妈妈的亲身抚育,加之小宝实际上已经随原告日子、学习多年,故判由原告抚育较利于其身心生长。
判定:原告李小琴与被告王小强的婚生子小宝由原告李小琴抚育。被告王小强依法享有对其子小宝的探视权,原告李小琴在被告提出探视其子时应当予以合作。
对孩子的抚育生长是一个长时间的动态进程,跟着时间的推移,离婚时洽谈或判定所依据的爸爸妈妈两边的抚育能力和抚育条件或许会在子女生长进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
法令出于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答应离婚夫妇以协议或诉讼的方式改变与子女的抚育联系。爸爸妈妈双方协议改变子女抚育联系,只需协议符合法令规定的条件、意思表示实在、不违背法令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允许。
撰稿: 冯 昱
编辑:赵森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