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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中怎样实行财产保全?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10  观看:
  保全,包括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是指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下面我们来看看这则财产保全案例。
财产保全
  2019年4月12日,被告陈某某因资金周转,自原告姜某某处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姜某某现金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整,利息1.5分/月,于2020年4月12日前全部还清。借款人陈某某2019年4月12日”。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还本付息。另查明,因本案申请财产保全,原告姜某某在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支出保险费3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高上限。被告陈某某自原告处借款,并向原告姜某某出具借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关系明确,法院予以确认,被告陈某某应当按时偿还。原告主张支付利息,双方在借条中载明了利息的计算方式,不应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高上限,法院调整为: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双方约定的年利率18%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3.85%*4)计算。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该项费用系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合理费用,予以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姜某某借款1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姜某某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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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马佳斌
编辑:赵森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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