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一方恶意转移财产?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12 观看:
今天我们来看看这则恶意转移财产案例。原告大刚与被告小兰于2009年3月通过相亲网站相识,2009年8月18日登记结婚,原告是再婚,被告是初婚。被告小兰的收入很高,但是婚后家庭大部分开支都是由原告退休工资支付,被告还一直骂原告小气、抠门。结婚四年多原告每天做饭,甚至节假日都是由原告一个人过的,其他家务也都由原告个人承担。2013年10月后原、被告关系恶化,2013年12月被告出国旅游,未征得原告同意也未告知原告任何情况,原告认为双方之间已经没有夫妻情份。2014年2月28日被告起诉离婚,后又撤诉。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委托律师事务所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判令依法分割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26万元。被告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银行×××交易明细显示2014年4月16日分别取款两次,当前余额为零。原告主张被告曾于2014年2月28日起诉过,上述取款属于恶意转移财产,被告认可支取了上述款项,原告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续被告提供了没有恶意转移财产相关证据。但是原告对证据不认可,表示都是被告提出离婚后花费的,属于恶意转移财产,应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亦表示双方感情不和,故法院对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予以准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原告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被告名下的26万元款项都是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取的,被告自认上述款项中尚有3万元现金以及已经支出的5万元旅行保证金同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和被告离婚。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四万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告通过委托律师事务所成功离婚并分割财产,如果双方能协议离婚并且分割财产,这种情况下不请律师事务所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