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办?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12 观看:
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则恶意转移财产案例。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于2007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2009年11月原、被告共同开办了瓷砖营销中心,夫妻俩一直共同经营,后因夫妻关系恶化,被告赶原告出门后由被告一人经营。被告恶意转移财产,将瓷砖营销中心无偿转让给其父亲。2012年7月12日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未能确认瓷砖营销中心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进行分割。现经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北流市加西亚瓷砖营销中心为夫妻共同财产,并确认了被告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被告恶意转移财产,应少分或不分夫妻财产给被告。请求法院判决瓷砖营销中心约7.5万元财产归原告所有。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八份证据,用以证明被告恶意转移财产。被告林某辩称,瓷砖营销中心处于亏损状态,原告要求店铺财产7.5万元归其所有没有根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瓷砖营销中心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的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后应予以分割。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瓷砖营销中心的资产为7.5万元,本院也无法查明该中心的实际资产,故对该中心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资产认定为其注册资本5万元。被告林某擅自将该中心赠与其父亲,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对该中心进行分割时应酌情少分给被告。原告分得3万元,被告分得2万元。因该中心只能作价分割,而该中心登记的业主为林某,也是林某在经营,为了利于该中心的经营,由被告经济补偿3万元给原告后,砖营销中心归被告所有。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经济补偿3万元给原告;二、瓷砖营销中心归被告林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