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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17  观看:
  于女士和李先生曾是一对夫妻,2019年6月26日双方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的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原女方名下财产归女方所有。2020年春节前夕,李先生收到了16万的全年效益奖金,双方就此产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于女士认为她与李先生是在6月离婚,而对方的奖金是参加2019年全年工作取得的效益奖金,其实是劳动报酬的另一种形式,是按月考评年终发放。所以李先生取得的该奖金应分为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期间两个部分,婚姻存续期间的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自己和李先生的《离婚协议》第三条之约定“所有的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原女方名下财产归女方所有”,年终奖中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应当属于自己。于女士找到李先生索要这笔奖金遭到了拒绝,她认为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损害了自己的财产权益,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请咨询北京冠领律所。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院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其主要争议焦点为,李先生于2020年春节前取得的2019年全年效益奖金是否为共同财产。离婚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二人于2019年6月26日签署的《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所有的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原女方名下财产归其所有”。双方也依据该《离婚协议》对2019年6月26日之前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分割完毕,且无争议。于女士与被李先生在《离婚协议》中并未对男方2019年度的全年效益奖金如何分割进行约定,而且于女士和李先生均认可该财产的获得时间为双方离婚后,属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应为共同所有,应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女方要求分割该财产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男女双方都应当遵守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写明的财产分割的方法和财产数额,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应充分注意和考虑财产的具体数额,如果有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可以就离婚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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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冯  昱
编辑:赵森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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