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怎么找律师事务所?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19 观看:
今天,我们一起来看这则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原告小青与被告小磊在1994年1月28日在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1995年xx县xx村分给了22亩集体土地。现土地证上有原告、被告以及双方的长子的姓名。2018年5月2日,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自离婚以后一直把持着土地,土地承包金也一直由被告把持。原告现独自抚养双方的次子,无固定职业,生活困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小磊辩称,涉案土地是我父亲留给我的,不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我还要照顾我的父亲,没有原告的地,结婚的时候,原告父亲的地没有减少,我家的地也没有增加,还是那些地。共同的财产都分完了,原告该拿走的都拿走了,原告离婚时说什么都不要,现在又要分割,这才产生了离婚后财产纠纷。我还有两个孩子要抚养,就剩那一点地了。我不同意给原告地。
针对这则离婚后财产纠纷,法院审理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土地系集体所有,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经营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系原、被告及其子女。故原告有权享有该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原告要求将其中的7.84亩土地变更登记在其名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该土地系其父亲留给其的土地,不同意将该土地交付给原告的辩解意见,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原告系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之一,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小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小青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的其中7.84亩变更到原告小青名下,变更登记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小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