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简讯】冠领代理北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胜诉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6-09 观看:
视频文案:我所张培培、王正启两位律师代理北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胜诉!
2020年6月的某天早上,像往常一样骑电动车上班的王先生,与李某驾驶的所有人为商某的货车相撞,造成了王先生受伤,电动车损坏的后果。王先生被送往医院紧急救治,经诊断,这场事故造成他多处损伤。交警认定李某负全责,王先生无责任。
受伤后,王先生与李某、商某(车主)以及车辆投保的两个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产生纠纷。家里的顶梁柱突遭意外,对这个家庭来说无疑是一次严重打击,于是王先生找到了冠领,希望冠领律师能够帮助自己维权,冠领的张培培、王正启律师接受委托,对王先生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解,在开庭前就做好了充足的准备。
王先生要求两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范围内和商业险范围内侧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李某和商某承担。
王先生要求的赔偿款项包括:自行垫付的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其家人看望和照顾王先生时的住宿费、以及精神抚慰金。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对王先生提出的赔偿款中有部分不认可,主要包括:
1、对王先生主张的营养费认可期限,但是标准认可每天20-30元。
2、对王先生主张的护理费认可期限,每天应不超过100元标准。
3、对赔偿残疾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指数认可21%。
4、残疾辅助器具不能证明受伤情况交通事故有关,伤残鉴定中未提到腿部有伤,不同意赔偿。
冠领律师对于被告的答辩,有理有度: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
因李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期间与王先生骑行的电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致王先生受伤,且由李某负全责。故应由车辆投保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项目,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1、王冬请求的营养费标准合理、合法,而两个保险公司仅同意按照20-30元的标准支付无依据。
2、按照正常水平,王先生主张每天的护理费为150元,合理合法。
3、鉴定报告认定王先生综合赔偿指数25%,保险公司只认可综合赔偿指数为21%,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应支持。
4、王先生主张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是因为住院期间经医院检查发现韧带断裂和半月板损伤,因而,王先生该项主张并无不当。
因此,两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各自向王先生履行赔偿义务,应由承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包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部分观点,最终判决:两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向王先生履行赔偿义务。
冠领律师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外出时一定要注意出行安全,若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依法走程序才对,若有相关法律纠纷,还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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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代理律师
张培培、王正启律师
胜诉判决书
撰稿:魏苗苗
类型:A 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