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讯】冠领代理北京大兴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6-05 观看:
2007年,家住北京大兴的黄兰(化名)与李大同(化名)通过朋友组织的饭局结识。用餐期间,李大同对黄兰称,他是一家保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经营酒产品的生产与销售。2008年,李大同以在深圳注册公司资金不足为由向黄兰借款。基于朋友间的信任,黄兰于2008年11月通过银行向李大同转账20万元,李大同表示最多使用三个月方可还款。但当黄兰在2009年要求偿还本金时,李大同以各种理由推脱,多次推后还款期限。2011年,当黄兰再次给李大同打电话索要借款时,震惊地发现李大同已更换电话号码,至今联系不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黄兰决定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张培培律师、赵江曼律师代理此案。近日,该案迎来胜诉判决。
法院开庭审理后,李大同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庭审中,冠领律师指出:
第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李大同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答辩和与原告方质证的权利。
第二,原告未参与被告公司经营,未在该公司担任职务。为证明借贷事实,原告提交银行转账凭条,另提交了与被告2009年至2011年期间短信记录,证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虽承诺还款但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
第三,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她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被告20万元,被告亦在短信中认可欠款一事,可以认定双方形成借贷关系,被告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李大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兰借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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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刘力珮
类型:A 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