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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给离职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的重要内容之一。用人单位招聘新员工时,也会要求求职者提供上家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那么,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劳动者可以向其主张赔偿吗?我们通过案例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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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故事
李某与北京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合同期限自2017年2月22日至2020年5月17日止,工作岗位为高级经理。2017年9月28日,李某向A公司递交《辞职信》,其中载明:“因个人工作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辞职日期为2017年10月9日,请予同意并出具离职证明。本人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自辞职日期次日起解除。”当天,经A公司同意,李某离职,但A公司并未出具离职证明。
劳动仲裁
之后,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赔偿其未出具离职证明导致找不到工作的经济损失。李某提供了上海某银行出具的录用通知及终止声明,以证明因A公司未提供离职证明导致其无法入职新公司,导致李某产生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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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过程中,A公司抗辩称李某离职后其已向李某邮寄离职证明,但A公司仅提供了快递单并未提供李某的签收凭证,经仲裁委向快递公司核实并未查询到该快递的投递记录。另外,仲裁委向上海某银行调查核实,确认因李某未能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导致未能录用李某的事实。故仲裁委裁决A公司赔偿李某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A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A公司认为李某找不到工作是因为其太懒,李某从其处离职后在上海某银行找到了工作,因为没有离职证明未被录用,李某完全可以再次应聘其他工作,但是却不继续找工作,所以李某的损失系因其懒惰造成,与A公司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A公司没有在法定时间内开具离职证明,导致李某未被别的公司录用,故判决A公司支付李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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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说法
我国法律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赔偿时,应举证证明自身存在经济损失,并证明该损失与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存在因果关系。
撰稿:王 晨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董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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