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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独生子女家庭中,一旦子女因疾病或意外亡故,子女的配偶与老人所建立的姻亲关系就因此中断,老人的精神寄托及老年生活都会遭受严重考验。而当子女留有遗产或债务时,老人的继承权通常会与子女的配偶所享有的夫妻共有财产权冲突。有时子女留有遗嘱,对遗产的处分也会对老人产生影响,此时失独老人应该如何正确行使继承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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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故事】
杨某夫妇结婚后,育有一子杨晓(化名)。非常不幸,杨晓明在35岁那年因病去世了。临终前,杨晓明立下了一份遗嘱,内容涉及一处房屋,登记在杨晓明的名下,归他单独所有。王美丽(化名)与杨晓明是情侣,双方已经共同居住10年之久,且两人均不存在其他婚姻关系。王美丽提交了杨晓明于2018年书写的遗嘱,内容是涉案房屋产权归王美丽一人继承。王美丽还提交了其对房屋进行装修、交纳物业及供暖费的相关票据。杨某夫妇称儿子杨晓明向其借款40万元,用于购买涉案房屋,后还款4万元,剩余借款未偿还。对此,王美丽仅认可借款5000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杨晓明的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美丽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继承房屋。同时,杨某夫妇无法证明涉案房屋由其出资购买,因此王美丽有权主张继承涉案房屋。
经审查,老人另有一子可履行赡养义务,且老人有退休收入,因此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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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受遗赠人基于遗赠人所立遗嘱可以取得受遗赠权,但遗赠人的该处分行为影响受遗赠人与继承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因此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具有期限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即自然人享有遗嘱自由的权利,可将其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以平衡法定继承人与受遗赠人之间的利益。
但是,当老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时,可请求必要的遗产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即遗产处理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老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杨晓明的父母因另有一子可履行赡养义务,且老人有退休收入,故法院认可王美丽的受遗赠权。
撰稿:王 晨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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