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每天上厕所时间超长被辞退诉至高院仍败诉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4-19 观看:
不知道你有没有听过带薪伤心、带薪抑郁、带薪难过等话题,如果你听过上述内容,那么带薪上厕所这个话题想必也是不陌生。带薪XX成为很多打工人的热议词汇,有一名员工带薪上厕所时间超长而被辞退,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赵小庆是某公司的员工,2015年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务合同。2016年,赵小庆因肛肠疾病在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后来称自己伤口愈合后一直存在疼痛感。
手术做完四五个月后,公司的领导却发现赵小庆常常不在岗,原来赵小庆从一个月前开始每天在厕所停留很长时间,根据楼道监控显示,赵小庆上厕所的频率为每天分别2—3次,每次50—200分钟不等,平均每天在厕所停留的时间达到3-6小时左右。
公司的领导就此事与赵小庆进行沟通,并制作书面记录。在征得公司工会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公司做出《惩罚解雇通知书》:根据《员工手册》中的规定:“迟到、早退、未经允许因私离岗一个月内累计达15次或一年内累计达25次时”,决定解除与赵小庆之间的劳动关系。
赵小庆不服公司决定,认为自己上厕所是正常生理需求,不能因此而被解雇,为此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雇,裁决公司继续履行与赵小庆之间的劳动合同。
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赵小庆的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解雇赵小庆行为合法
在法庭上,赵小庆称自己上厕所并非私自离岗,上厕所不需要向领导请示,自己长时间上厕所的行为并未影响工作,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违法的。
对于赵小庆如此说法,公司代理人提出自己的见解:对于上卫生间的行为是否属于因私离岗的范畴,从常理上来讲,正常的即去即回的上卫生间的行为不属于因私离岗。然而,长期长时间停留厕所的行为,会导致无法对赵小庆进行工作分配,影响正常工作。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提出待岗是一种应有的工作状态,长期长时间脱离工作岗位,势必造成在工作任务时无法对员工进行工作任务分配的结果。在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的情况下,赵小庆的此种行为已经脱离了正常解决生理问题的范围。
一审法院对此提出:一天工作时间只有8小时,赵小庆在厕所停留的时间除两天为3.5小时和2.5小时以外,其余均为4小时以上,有两天甚至达到了五个多小时,已经脱离了正常上厕所的范围,公司解雇合法。
赵小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公司解雇赵小庆行为合法
首先,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本案中的公司与赵小庆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是《员工手册》的相关内容,该《员工手册》内容制定程序合法,赵小庆在入职时就已经了解了相关内容,因此,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的内容与赵小庆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赵小庆对这次的结果仍不服,向天津高院申请再审。
天津高院经过审理,认为赵小庆每日在公司卫生间停留时间,已经超出合理正常生理需求范围,一审、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赵小庆的再审申请。
上厕所是每个人正常的生理需求,但如此长时间的停留厕所,不得不说实在是太过分了。在其位,谋其职,对于自己的本质工作,我们应该做一名合格的“打工人”,而不是如此消极怠工,利用自己发现的所谓“漏洞”肆意消磨时光、浪费资源。
撰稿:魏苗苗
类型:C 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段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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