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官司胜诉案例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4-26 观看:
工伤赔偿后,再索赔能胜诉吗?接下来给大家分享一个工伤官司胜诉案例。杨先生是宝冶公司职员。2020年10月16日,铁建公司某职工在作业过程中违规作业,从高处投掷钢管,将正在现场从事作业的杨先生头部砸伤,致其重度颅脑外伤。杨先生与宝冶公司产生工伤稳妥补偿胶葛,经仲裁和法院判决,宝冶公司已就杨先生的工伤事故承当了一定的费用。此后,杨先生再次起诉铁建公司,要求铁建公司依照人身危害补偿职责,给予杨先生相应的补偿。法院以为: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形成劳动者人身危害,构成工伤的,补偿权力人在取得工伤稳妥补偿以后,仍有权恳求第三人承当补偿职责,杨先生要求铁建公司承当补偿职责,于法有据。最终,法院支持了杨先生的诉求。这场工伤官司以杨先生胜诉告终。
而这场工伤官司胜诉的关键点在于法律法规的支持。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中,首先,根据工伤事故的产生,杨先生与宝冶公司之间形成了工伤补偿联系。
其次,根据《工伤稳妥条例》的规则,宝冶公司应当为杨先生交纳工伤保险费,杨先生因工伤事故遭到损伤,其有权享用工伤待遇,取得工伤保险补偿。因此,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在杨先生和宝冶公司之间产生工伤补偿联系,承认该法律关系建立与否,无需考察工伤事故产生的原因,即使工伤事故系因铁建公司侵权所致,亦或由杨先生自己的过错所致,都不影响其向宝冶公司工伤补偿。其次,杨先生作为被侵权人,与铁建公司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有权向铁建公司申请人身损害补偿。综上,这就是杨先生工伤官司胜诉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