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租赁纠纷律师事务所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4-27 观看:
该房产租赁纠纷中2015年6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缔结《租借合同》,首要约好,乙公司从甲公司处租借这个房子,租借期限自2015年6月5日至2035年6月5日;租借用处为工作;乙公司可根据自己需要对承租房子适当进行改造,但主体结构不能改动。
合同缔结后,甲公司将这个房子交给乙公司,乙公司付出租金。乙公司开工对房子进行修缮,室内进行装修,对院子及围墙均有修缮。
2016年5月20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作出限期撤除决定书,这个房子属逾期未撤除的城镇暂时建造工程,限期撤除。现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认双方签订的房子租借合同无效并要求乙公司腾退这个房子。乙公司提出反诉要求甲公司补偿装修丢失,产生了房产租赁纠纷。
本房产租赁纠纷中,甲公司在与乙公司签订《租借合同》时虽向乙公司发表了“房子无产权证”,但未向乙公司发表涉案房子及院子系超期暂时修建的现实,致使乙公司产生长时间租借的心理预期,并在此预期基础上投入许多资金对房子及院子进行修缮以及室内装修等工程,因此,导致《租借合同》无效的首要差错在于甲公司,甲公司应对上述合同无效造成的丢失承当首要职责,乙公司承当非必须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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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房子租借合同无效的房产租赁纠纷原因有许多,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是就未获得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同意建造的暂时修建签订的房子租借合同。特别关于双方约好租借用处为商业用处的,承租人在承租房子后进行装修,在产生房产租赁纠纷后装修丢失的补偿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出租人不同意使用装修时,由双方依照导致合同无效的差错分管丢失,对双方的差错比例的确认,应根据个案来区别判定,但是,在没有特别约好或许特别情况下,认定出租人的差错大于承租人,出租人关于装修丢失承当首要职责。第二,关于装修丢失的确认,在房子租借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出租人与承租人关于房子租借期限的约好亦无效,因此不能依照合同约好的租借期限分摊装修费用,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对房产租赁纠纷产生时现存装修物进行工程造价评价鉴定,当依照装修赞同物的现值分管丢失。
撰稿: 冯 昱
编辑:赵森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