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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再婚夫妻签订了“忠诚协议”,丈夫违背协议出轨,妻子起诉离婚请求按照协议获得赔偿,能否得到支持呢?
2010年下半年经人介绍,黄女士与刘先生相识,由于两人均是再婚,为慎重起见,婚前双方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该协议约定:如果一方在婚期内出轨,不忠诚对方引起离婚,出轨一方须赔偿对方50000元整。
一开始,夫妻生活美好而幸福。但可惜好景不长。结婚三年后,黄女士发现自己丈夫刘先生出轨,并且和出轨对象同居。这一行为让黄女士对婚姻彻底失去信心,为此黄女士将刘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刘先生依照协议约定支付赔偿款50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的出轨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关系,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因此黄女士要求与刘先生离婚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两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双方是在没有受到任何胁迫和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该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的利益,因此合法有效。刘先生违反了该协议,就应该按照该协议的规定支付黄女士赔偿款50000元。最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刘先生赔偿黄女士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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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观点: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关系。
其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刘先生的出轨行为违反了夫妻间公序良俗和道德规范,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损害了夫妻关系,且双方是基于自愿原则签订的协议,所以刘先生应当赔偿黄女士50000元。
冠领律师提示:
夫妻双方在缔约协议过程中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能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以协议约定的形式剥夺和限制一方的人身权利,如必须离婚、放弃对孩子的监护权、不得探视小孩等,否则该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撰稿:吕德祥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董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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